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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怎样确定?职工和企业的缴费比例怎样规定?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作者:上善若水 发布日期:2013-04-20 19: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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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新招职工、单位派出长期脱产学习的职工、单位派到国外或境外工作的职工、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的养老保险基数也根据上述规定来确定。具体来说:
  (1)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4)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为按本题上述确定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至少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1%,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1%,最终达到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可以适当加快。目前各地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低于或高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向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账利率”(以下简称“记账利率”)计算利息。记账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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