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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3-08-14 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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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民发〔2010〕178号 二2010年12月22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2010年8月25日召开的“专题研究全市福利企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市政府关于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福利企业的管理,促进全市福利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
  (一)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规定,从即时起,新办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由重庆市社会福利企业指导中心负责,实行实地审核、网上认定。凡具备申办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民政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重庆市社会福利企业指导中心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重庆市社会福利企业指导中心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凭福利企业证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仍由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每年市级有关部门将联合成立年检小组,对全市福利企业年检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5%。
  (三)为配合市政府即将出台的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市福利企业指导中心将于2011年3月31日前对全市福利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对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福利企业由市福利企业指导中心重新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未换发证书的福利企业将取消福利企业资格。
  (四)每个福利企业必须将提交民政部门资格认定的详细资料录入《福利企业管理系统》。
  二、加强福利企业退税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的退税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和区县福利企业管理部门都应建立专门的台帐,对福利企业年度减、退税限额及残疾职工变化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区县民政部门每月对辖区内的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各地税务部门严格按照财税〔2007〕92号和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要求,加强与福利企业资质审验部门的信息沟通,对资质不合格,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一经查实,及时追缴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规范福利企业的管理
  各级民政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监管,认真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工作,重点审查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的用工人数、上岗率和权益保障等情况。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做好福利企业的资料收集、统计分析、信息传递和宣传工作,逐步实现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共同抓好福利企业的动态管理。本通知下达之后,各区县应及时将生产型的福利企业划归民政部门统一管理,进入重庆市社会福利企业网,由民政部门统一进行资格审查,以利于规范福利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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