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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上海市:工伤医疗费用申领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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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项目
  工伤医疗费用申领
  ◆办理机构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5、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6、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8、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9、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沪人社福发(2013)27号]。
  ◆申办条件
  1、职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应提供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原件(若原始票据无医疗费用明细的,还应当提供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治疗工伤(含:急诊留观)的应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3)若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中包含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和基金承担两部分的,需提供由就诊医疗机构对工伤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清单;
  (4)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资料显示医疗费用中存在打包费用的(如:治疗费、材料费、中草药费等),需要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该打包费用的明细信息。
  3、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4、工伤职工近亲属与工伤职工本人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等);
  5、待遇享受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的银行实名制结算账户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其中之一);在异地居住的待遇享受人选择邮汇方式的,还应提供准确的邮汇地址、邮政编码等基本信息;
  6、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2)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7、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8、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工伤(亡)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受理审核单》,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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