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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上海市:工伤人员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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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比例之和不应高于100%。
  计发标准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4年4月1日起,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人均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36元;属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不得低于1022元/月。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三项待遇。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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