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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上海市:在什么情况下,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应停止享受抚恤金?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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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领取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并未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就业或者参军的;
  3、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再婚的;
  4、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他人或组织收养或抚养的;
  5、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获得其它能维持基本生活收入的;
  6、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死亡的;
  7、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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