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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范围有哪些?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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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范围有:
  1、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读的;
  5、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6、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属于上述4、5、6项涉及的对象年满18周岁后,虽未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但因患严重传染性等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也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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