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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通知

文章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7-29 16: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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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人社〔2014〕190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通知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14]169号),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期间
  补充工伤保险的首次保险期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时间两年。
  二、待遇项目和标准
  (一)职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经认定为工伤的,每人增加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万元。
  (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级的工伤职工,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从鉴定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增加支付生活护理费。
  (三)用人单位在保险期间内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补助用人单位支付全额的30%;经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判决、裁决或调解的,按判决、裁决或调解额度的30%补助用人单位。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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