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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沧州市关于2014年度市直城镇职工医保慢性病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8-11 18: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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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人社字〔2014〕49号
  沧州市关于2014年度市直城镇职工医保慢性病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
  2014年度市直城镇职工医保慢性病申报(包括复查)、认定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4年3月17日——3月28日为申报时间(包括复查),具体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二、慢性病病种范围
  慢性病病种为20种。即:陈旧性心肌梗塞;冠心病心功能不全;高血压性心脏病;高血压性肾病;脑梗塞;脑溢血后遗症;糖尿病合并冠心病;糖尿病肾病;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糖尿病合并白内障;糖尿病合并肢体感染溃烂;肺心病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凝治疗;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关节畸形伴功能障碍;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甲状腺机能亢进。
  三、认定程序:参保单位医保专管人员将本单位新申报慢性病人员和复查人员汇总上报市人社局医保科,市人社局医保科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体检,然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认定。
  四、认定范围
  1、新申报人员:首次申报慢性病或增加新病种的参保职工。
  2、复查人员:2010年认定为慢性病以及2010年参加慢性病复查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且现仍在职的参保职工。
  五、申报所需材料
  1、首次申报慢性病或增加新病种的参保职工
  (1)个人填写《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申报表》(一式二份)。
  (2)检查、治疗相关原始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复印件、ct片等)。
  (3)单位填写《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申报汇总表》。
  2、慢性病复查人员
  (1)个人填写《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复查审批表》(一式二份),其中“原认定病种”栏需填写历年认定病种。
  (2)单位填写《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复查汇总表》。
  六、注意事项及要求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明确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并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参保职工,以免漏报、错报现象的发生。
  1、各单位主管医保人员务于3月底前将《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申报汇总表》和《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复查汇总表》报市局医保科。
  2、确实因行动不便不能参加体检的人员需由单位出具证明,并将其申报的相关资料、家庭地址及联系电话体检时一并上报,医保科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家访认定。
  3、对无故不参加体检,单位又未出具相关证明的申报人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对因个人或单位原因造成漏报现象,本年度内不再补办。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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