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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安康市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8-14 13: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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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人社办发〔2013〕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相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21号),自2013年1月起,我市汉滨区、旬阳县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712.50元/月,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白河县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652.5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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