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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4-09-22 14: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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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80号 有效期:
  发文单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日期:20140916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业务操作,提高服务水平,自2014年10月8日起我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进行全面调整,推行资金缴存一站式办理,简化业务票据及资料要件,方便缴存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现将《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6日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货币化分配相关政策及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对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包括缴存登记、缴存以及年度缴存额调整。
  第三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的管理。大港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各管理部负责业务的受理及审核。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负责相关金融结算业务。
  第四条 在管理部开户的单位可到任一管理部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在分中心开户的单位应到分中心办理。
  第五条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
  1.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
  2. 非行政机关或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还应提供经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审批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审批表》。
  第六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缴存包括按月汇缴和个人补缴两种方式,资金支付方式同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七条单位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应以汇缴形式按月缴存。缴存人员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 职工新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应为职工办理新开户缴存登记手续同时为其汇缴首月资金。
  2.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中止工资关系,单位停止为其缴存,应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封存手续可与按月汇缴同时办理也可在按月汇缴前单独办理。
  3. 为封存职工恢复缴存的,应为职工办理启封手续并同时汇缴。
  4. 单位录用或调入在原单位已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职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随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单位为其缴存时应办理启封手续。
  第八条单位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汇缴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单位卡。
  2.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 单位为职工办理新开户、启封、封存或个人补缴的,还应提供《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附件3,以下简称《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第九条单位为职工单独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单位卡。
  2. 《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 《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第十条单位为职工单独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单位卡。
  2. 《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 《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单位为职工办理按月住房补贴缴存、封存、个人补缴手续应参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执行。单位持单位卡及《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汇总表》(附件4)及《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附件5)办理。
  第十二条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年度缴存额调整业务办理程序按当年有关政策执行,本规定不涉及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原《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2〕154号)、《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2〕155号)于本规定施行之日废止。
  附件:1.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登记表
  2.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汇总表
  3.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
  4. 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汇总表
  5. 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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