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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文章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5-11 12: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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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3号),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单位和个人各12%。缴存比例超过12%的,单位缴存2016年4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为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后职工缴存基数保持不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单位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或到分中心、管理部对调整后月缴存额进行查看和确认,确认后,单位可当时继续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尚未缴存2016年4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原缴存比例进行按月补缴后再按上述流程办理缴存额调整及缴存手续。行政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应按政策要求进行规范,具体操作另行通知。

二、2014年度亏损企业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申请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手续。

三、本通知中涉及缴存额调整、按月缴存、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等事宜仅适用于2016年5月及6月。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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