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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攀枝花市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文章来源: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9-25 16: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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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化解我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大额住院费风险,根据市政府决定,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职工及其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城镇居民,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集体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承保机构、保险费标准、赔付办法由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大额医疗费,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已达到市医保局与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协议约定的年度最高限额(封顶线)后,其统筹年度内的其余部分住院医疗费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按其与市医保局签订的协议约定赔付。
  我市现行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为:
  一、按“统账结合”、“单建统筹”和“当期住院保险”方式参保的人员
  1.保险费标准
  每人每年66元。其中:
  按“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人员,由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机构每月从其个人医疗账户计入金额中代扣代缴5.5元。
  按“单建统筹”、和“当期住院保险”方式参保的农民工,全部由用工单位缴纳。
  按“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其他人员,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2.赔付办法
  统筹年度内首次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
  赔付金额=(年度内此前累计住院费-年度内此前累计丙类费用-年度内此前累计乙类费用×15%-年度内此前单次最高起付线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90%
  统筹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
  赔付金额=(当次住院费-当次丙类费用-当次乙类费用×15%)×90%
  3.年度最高赔付限额
  人民币30万元。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15统筹年度)
  1.保险费标准
  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元,其他参保人员每人每年42元。符合享受政府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2.赔付办法
  统筹年度内首次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
  (年度内此前累计住院费 -“三个目录”范围外的累计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80%
  统筹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
  (当次住院费总额 -当次住院费中“三个目录”范围外的费用)× 80%
  3.年度最高赔付金额
  人民币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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