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内容】
参保人员市外住院、紧急情况下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特殊情况下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在医院前台结算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提交资料】
1、有效住院费收费发票报销联原件;
2、住院费汇总明细清单原件;
3、出院证明原件;
4、医院定点及等级证明原件;
5、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盖鲜章);
6、入院记录复印件(盖鲜章);
7、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本人、本市开户银行帐号复印件(农行、商行、邮政银行)。
住院期间做了手术的还需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各种跌打损伤和刀、枪、电击、爆炸致伤以及中毒、溺水等住院的,还需提供参保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书写的详细受伤经过说明材料(有目击证人的应提供其书面证明材料及联系电话)。
【服务时限】
提交资料齐备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单后20个工作日内发出基金支付通知。
【温馨提示】
1、垫付费住院人员在出院或医疗终结的1个月内将报销所需资料交单位经办部门(有工作单位的)或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无工作单位)申报办理住院费报销事宜,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3个月。
2、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超过规定时限的,其住院医疗费不予报销。
3、在异地非联网结算医院住院时,请在入院的三个工作日内拨打0812――12333备案。
4、咨询电话
市医保局:3353953 / 5791303 / 5791308 / 5791309 / 2312156 / 3506386
东区医保局:2228659
西区医保局:5556578
仁和区医保局:2911875
盐边县医保局:8658086
米易县医保局:8178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