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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常见问题

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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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3、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
  4、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
  5、《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
  6、《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7、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09)20号];
  8、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
  9、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沪卫计家庭(2014)19号]。
  ◆申办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2013年5月1日前已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生育当月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4、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2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申字5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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