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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上海市:关于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服务的意见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1-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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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保证妇女在怀孕、生育及产后得到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根据《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及《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为生育妇女提供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1、一级医疗机构及有责任街道的区(县)妇幼保健所,负责为早孕妇女建立《上海市孕产妇保健手册》与初查及产后访视服务。
  2、经《母婴保健法》产科专项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孕妇的产前检查与分娩服务。
  3、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妇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为流产妇女提供诊治服务。
  三、生育医疗费补贴的范围包括:早孕建册、产前检查、住院生产(若申请人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则住院医疗费中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部分除外)、产后访视、产后42天康复检查及自然流产。
  四、生育妇女因早孕建册初查、按规定的常规产前检查项目、产后访视与产后42天康复检查(见附件一)、自然流产以及住院生产所发生的医疗保健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然后凭医院开据的现金收据,按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妇女,因进行前款所列项目在门急诊所发生的医疗保健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生育妇女门急诊费用和住院费用中自负部分,先由个人现金支付,然后凭医疗机构开据的医疗费收据,按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妇女,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照市医保局《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1)28号]文件执行。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服务项目(见附件一)执行,收费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执行,使孕产妇得到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生育妇女孕期出现异常或高危现象,医师可根据病情需要建议孕妇增加检查项目,其中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
  六、医疗保健机构应该为在本院生产或流产的妇女出具《生育医学证明》(见附见二)。《生育医学证明》和《生育医学证明》专用章由上海市卫生局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由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部门负责管理。
  七、《生育医学证明》因各种原因无效的,可换发或补发有效的《生育医学证明》。无效的《生育医学证明》由原出具单位随病案存档。
  《生育医学证明》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项目填写完整真实。《生育医学证明》须有诊断医师签名,加盖医院《生育医学证明》专用章方为有效。
  八、当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因审核需查询有关资料时,医疗保健机构应予以配合,出具有关记录或病情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凡违反者,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处罚。
  九、《生育医学证明》有关用语解释:
  怀孕3个月以下流产:指妊娠不满12孕周自然流产、人工流产。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指妊娠满12孕周(含12孕周)至妊娠不满28孕周的自然流产、人工流产。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指妊娠满28孕周以上的生产,包括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
  顺产:包括自然分娩和吸引产。
  难产:包括产钳、臀位助产、剖宫产或其他。
  本意见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保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孕产期常规检查项目
  检查单位:一级医院或区县妇幼保健所
  检查项目:
  ●血常规:
  ●尿常规:
  ●白带:
  ●妇科检查:
  ●梅毒筛查:
  ●孕产妇保健手册
  ●保健与遗传咨询
  产前检查
  第一次初查:(16-18周)
  检查单位:接产医院
  检查项目:
  ●产科检查:
  ●血型(abo、rh)检查:
  ●血常规:
  ●尿常规:
  ●白带常规:
  ●肝功能:
  ●二对半:
  ●肾功能:
  ●心电图:
  ●淋球菌培养:
  ●脱落细胞学检查
  ●b超:
  第二次检查:(20-24周)
  ●产科检查:
  ●尿常规:
  ●b超:
  ●胎心多普勒:
  第三次检查:(24-30周)
  ●产科检查:
  ●胎心多普勒:
  ●糖尿病筛查:
  ●梅毒筛查:
  ●尿常规:
  ●营养咨询:
  第四次检查:(30-34周)
  ●产科检查:
  ●尿常规:
  ●血常规:
  ●dopple听诊
  第五次检查:(34-36周)
  ●产科检查:
  ●dopple听诊
  ●尿常规:
  ●胎儿监护:
  ●b超:
  第六次检查:(37周)
  ●产科检查:
  ●dopple听诊
  ●尿常规:
  第七次检查:(38周)
  ●产科检查:
  ●dopple听诊
  ●尿常规:
  ●胎儿监护:
  第八次检查:(39周)
  ●产科检查:
  ●dopple听诊
  ●尿常规:
  ●b超:
  第九次检查:(40周)
  ●产科检查:
  ●dopple听诊
  ●尿常规:
  ●胎儿监护:
  孕期常规用药与健康教育:
  产后访视:
  第1次:(出院后一周内)
  ●查房费
  ●上门服务费
  ●治疗费
  ●诊疗费
  第2次:(出院后两周内)
  ●查房费
  ●上门服务费
  ●治疗费
  ●诊疗费
  产后42天检查
  ●产妇检查费
  ●新生儿检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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