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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株洲市: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文章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4-10-09 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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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3日、9月19日,中心就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部分
  (一)原国有改制企业“40、50”内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销户提取。
  (二)购(自建)房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预售合同签订备案日(自建房许可证发证日)起三年内、房屋产权证发证日起一年内可以各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购(自建)房房价。
  (三)无房户租房支付房租提取,凭产权管理部门的无房证明,每户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付房租(夫妻双方提取合并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7200元。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
  (一)缴存人在全省范围内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在3年以内或取得房产证在1年以内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共同借款人(含共有产权的配偶、父母、子女)需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应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按《长株潭三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操作细则》(株金管[2010]48号)执行。
  (二)购买(套内面积180平米以内)、建造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在此基础上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核减可贷额度。
  (三)严格执行现行贷款收入能力及信用逾期认定标准。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应提供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四)按月对冲还贷期间,留足6个月月还贷额后,借款人账户余额仍超过2万元的,贷款1年后每年可提取1次冲抵贷款本金,对冲协议继续有效。
  (五)使用提取账户最低保留额为1元。共同借款人销户提取的,可提取全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本会议纪要自2014年10月13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此不相符的,按本会议纪要执行,执行时间以系统录入时间为准。9月3日、9月19日,中心就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部分
  (一)原国有改制企业“40、50”内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销户提取。
  (二)购(自建)房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预售合同签订备案日(自建房许可证发证日)起三年内、房屋产权证发证日起一年内可以各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购(自建)房房价。
  (三)无房户租房支付房租提取,凭产权管理部门的无房证明,每户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付房租(夫妻双方提取合并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7200元。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
  (一)缴存人在全省范围内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在3年以内或取得房产证在1年以内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共同借款人(含共有产权的配偶、父母、子女)需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应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按《长株潭三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操作细则》(株金管[2010]48号)执行。
  (二)购买(套内面积180平米以内)、建造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在此基础上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核减可贷额度。
  (三)严格执行现行贷款收入能力及信用逾期认定标准。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应提供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四)按月对冲还贷期间,留足6个月月还贷额后,借款人账户余额仍超过2万元的,贷款1年后每年可提取1次冲抵贷款本金,对冲协议继续有效。
  (五)使用提取账户最低保留额为1元。共同借款人销户提取的,可提取全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本会议纪要自2014年10月13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此不相符的,按本会议纪要执行,执行时间以系统录入时间为准。9月3日、9月19日,中心就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部分
  (一)原国有改制企业“40、50”内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销户提取。
  (二)购(自建)房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预售合同签订备案日(自建房许可证发证日)起三年内、房屋产权证发证日起一年内可以各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购(自建)房房价。
  (三)无房户租房支付房租提取,凭产权管理部门的无房证明,每户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付房租(夫妻双方提取合并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7200元。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
  (一)缴存人在全省范围内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在3年以内或取得房产证在1年以内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共同借款人(含共有产权的配偶、父母、子女)需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应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按《长株潭三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操作细则》(株金管[2010]48号)执行。
  (二)购买(套内面积180平米以内)、建造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在此基础上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核减可贷额度。
  (三)严格执行现行贷款收入能力及信用逾期认定标准。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应提供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四)按月对冲还贷期间,留足6个月月还贷额后,借款人账户余额仍超过2万元的,贷款1年后每年可提取1次冲抵贷款本金,对冲协议继续有效。
  (五)使用提取账户最低保留额为1元。共同借款人销户提取的,可提取全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本会议纪要自2014年10月13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此不相符的,按本会议纪要执行,执行时间以系统录入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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