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含湖南省内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仅限配偶或其在株洲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2.自开户之日起连续6个月(含)以上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且账户状态正常。3.借款人必须是预售商品房备案人或贷款房屋的产权人,共有产权人仅限配偶、父母、子女。4.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人信用状况良好。5.在株洲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购房合同不超过2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不动产权证发证不超过1年(对应的购房合同不超过2年);购买非成套住宅(非二手房且层高不超过3.5m)的须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有批文不得超过2年,且借款人或配偶须有一方户籍在住房所在地,工程建设必须主体封顶。7.具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含其他债务)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8.同意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并认可贷款合同条款的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1.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80㎡或属于商业用房、别墅、多层联体别墅的;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3.本套房办理了购房提取的;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含婚前)因2套自住住房使用过(含提取、贷款)住房公积金的;5.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3个月(含)以上的;6.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一方信用逾期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12次(含)以上(已结清的个人助学贷款除外)、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或被管理中心纳入失信黑名单尚未解除的;7.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卡有合计2万元(含)以上未结清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的;8.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土地性质属于宅基地或集体土地、划拨土地的;9.同套住房已有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10.明显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以及不符合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具体要求按株金管委〔2017〕1号文件执行;异地公积金贷款具体要求按株金管委〔2017〕4号文件执行。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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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情形 |
影响贷款额度的要素 |
贷款年利率 |
贷款期限 |
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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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贷款 比例 |
最高贷款 额度 |
月缴存额与贷款额度比例 |
还贷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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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住房公积金贷款 |
房屋总价的70%,且不超过总房价减已付款。 |
夫妻双方均在株洲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50万元。一般最高可贷额度40万元。 |
不超过 1:1000 |
月还款额(含其他债务)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
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缴存工资基数。 |
5年以内(含5年):2.75%;5年以上:3.25%; |
最长30年,且借款人现有年龄加上借款年限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
贷款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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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住房公积金贷款 |
房屋总价的50%,且不超过总房价减已付款。 |
5年以内(含5年):3.025%;5年以上:3.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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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核算贷款额度。属于拆迁户购买住房的最高贷款金额按房屋总价减去拆迁补偿款核定。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则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
三、相关要素认定及执行标准
1.收入能力认定: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认定。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固定收入以近6个月银行流水单中明确为“工资”或“代发”的部分认定。
2.房屋总价认定:二手房贷款以房屋成交价、契税价和房屋价值认定价三者中最低值认定房屋总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上述房屋的二手房贷款)最高按3000元/㎡计算房屋总价,价值认定低于此标准的按价值认定确定总价。
3.房屋面积认定: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标注2个以上(含2个)房号的,仅限1个房号的房屋面积确定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上述房屋的二手房贷款)套内建筑面积小于180㎡的按实际面积核算;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80㎡的按180㎡核算。
4.贷款资金收款账户执行标准:商品房期房(现房)、保障性住房为开发商项目所在的银行账户(监管账户);房款已付清的商品房期房(现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为借款人个人账户。
5.房款已付清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贷款:①开发商尚未办理总证的,与开发商协商办理公积金贷款,须由开发商配合办理担保抵押。②开发商已办理总证的,催促办理单户《不动产权证》,持《不动产权证》办理现房抵押。
6.信用逾期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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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逾期次数 |
执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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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贷记卡 |
连续3次或累计12次以上(含) |
不予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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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6次(含)至11次(含) |
按可贷款额度下浮10%受理,有逾期的贷款须结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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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助学贷款 |
不限 |
贷款已结清的,视为正常。 |
注:同一申请人的多笔贷款和贷记卡的逾期次数累计计算。准贷记卡在信用报告逾期记录中显示1、2为正常还款记录,显示3以上(含)为逾期记录。
四、贷款办理流程、时限及贷款偿还 注:同一申请人的多笔贷款和贷记卡的逾期次数累计计算。准贷记卡在信用报告逾期记录中显示1、2为正常还款记录,显示3以上(含)为逾期记录。
1.期房贷款流程:①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选择办理按月对冲还贷)→②贷款受理、办理贷款担保(担保公司办理)、中心审批→③签订合同→④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预抵押→⑤中心内部稽核→⑥贷款发放。
2.其他类型贷款流程:①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选择办理按月对冲还贷)→②房屋价值认定及贷款担保(担保公司办理)、贷款受理、中心审批→③签订合同→④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⑤中心内部稽核→⑥贷款发放。
3.办理时限:贷款受理至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办理担保抵押和贷款发放时间)。
4.贷款偿还: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月足额还款。贷款还清后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须为共有产权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贷款发放的管理部办理结清手续。
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不详之处请带相关资料具体咨询。本指南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中心网址:http://gjj.zhuzhou.gov.cn
办理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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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贷款资料名称 |
期 房 ↓ |
现房 ↓ |
二手房↓ |
建造、翻建住房↓ |
大修住房↓ |
保障性住房↓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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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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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栏内打“√”为须提供的资料。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经中心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并在住房所在地管理部申请贷款。 6.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株洲行政区域内购房的须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7.高层次人才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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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借款人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离异的提供《未婚承诺书》《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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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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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有固定收入需计入家庭收入的,提供近6个月银行工资流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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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在申请贷款的公积金管理部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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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贷款资金收款账户名称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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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还款银行的储蓄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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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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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首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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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已备案的《存量房转让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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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税收完税证明》(契税);《税收完税证明》不能体现房屋总价的还须地税部门出具的《房产交易申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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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动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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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房屋价值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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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国土、规划和住建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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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C级《房屋维修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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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发改委、住建局等部门批准文件,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批表,购房合同,首付票据,分层价格表,四方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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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资料均须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当场核实,复印件留存(须使用A4型纸张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