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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关于规范本市养老机构名称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04-03 0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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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养老机构名称,依据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养老机构发展实际,作如下规定:
  养老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即上海市[上海市××区(县)、上海市××区(县)××街道(乡镇)]或上海;“字号”由养老机构设立者自行拟定;“通用名称”涵盖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即老年福利院、养老院(养护院)、养老院有限公司(养护院有限公司、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一、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其名称为:上海市+“字号”+老年福利院;区(县)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其名称为:上海市××区(县)+“字号”+老年福利院;街道、乡镇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其名称为:上海市××区(县)××街道(乡镇)+“字号”+养老院(养护院)。
  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名称为:上海+“字号”+养老院(养护院)。
  三、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名称为:上海+“字号”+养老院有限公司(养护院有限公司、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配合,相互衔接,在受理养老机构名称核准申请后,要及时与对方进行联系、沟通与确认,防止养老机构重名。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据相关部门核准的名称实施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同时逐步对本通知下发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名称予以规范。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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