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民文〔2014〕2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健全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漯政〔2014〕49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漯政〔2014〕50号)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农村幸福院建设方案的通知》(漯政办〔2014〕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范围与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后,由社会投资主体建设、运营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依托各类福利机构或社区闲置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生活照料或托养、就餐、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场所。
农村幸福院是指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就餐、日间生活照料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三条 建设补贴标准
建设补贴属一次性补贴。
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10万元建设补贴。
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农村幸福院按照建设规模给予3—6万元建设补贴。其中,娱乐型的农村幸福院给予3万元建设补贴;综合型的农村幸福院给予6万元建设补贴。
第四条 运营补贴标准
对社会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每年给予1万元的运营补贴。
对社会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的农村幸福院每年给予5000元的运营补贴。
第四章 建设补贴
第五条 建设补贴条件
(一)具有适合兴办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或农村幸福院的场地和设施。
1.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主要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
(1)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其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或闲置资源,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2)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应建在居民较为集中,便于为老年人就近提供日间生活照料或休闲娱乐活动的地方。
(3)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及场地建设。
(4)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等用房。其中: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和餐厅(含配餐间);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心理疏导室);老年人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书画室)和多功能活动室。综合使用面积不应低于150平方米。
(5)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
(6)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关设备。
2.农村幸福院分为综合型和娱乐型两类。
综合型以收住老人短期入住为主,兼顾日间照料、集中文体娱乐活动功能。建设标准:综合用房10间(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其中床位10张以上,设有厨房、餐厅、文体娱乐活动室、供暖设施、健身和文体娱乐器材等。
娱乐型以集中文体娱乐活动为主,兼顾日间照料功能。建设标准:综合用房5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其中床位3张以上,设有厨房、文体娱乐活动室等。
(二)经村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具有筹资和建设方案。
(四)制度健全。
1.制定有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或农村幸福院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并上墙公示;
2.制定服务人员和重点服务老人版面,并及时更换;
3.制定活动计划、食谱安排等。
第六条 建设补贴的申报与审核
(一)建设补贴每年申报两次。
(二)项目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漯河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建设补贴申请表》;
2.项目筹资和建设方案;
3.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各县区每年6月30日前、10月30日前向市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四)市民政、财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联合对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 运营补贴
第七条 运营补贴条件
(一)正常运营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
(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或农村幸福院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第八条 运营补贴的申报与审核
(一)街道(乡镇)民政,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或农村幸福院的运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以随机抽查暗访、邻里访问的形式进行,核查情况将作为是否发放运营补贴的主要依据。
(二)每年6月30日、10月30日前,市民政部门对各县区上报的《漯河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贴审批表》进行汇总,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无误后,拨付补贴资金。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政府资助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设施配置、购置养老服务用品,运营资金主要用于人员工资、设施维护、设备配置、日常办公费用等。
第十条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政府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不得挪作它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否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重的移交司法处理。
第十一条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备的资料,发现虚报冒领的,经民政、财政部门核实后,取消其当年补贴资格,并追扣冒领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具体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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