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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4-28 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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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6日,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漯公管〔2013〕4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设的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非本市行政区域常驻户口或农业户口的;

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4.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6.到高校上学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由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的;

2.因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工作调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四)、(六)、(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可提取配偶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一次性提取申请前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本人及配偶可在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时一次性办理提取,也可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但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因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出医药费个人负担的部分。因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支出,且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个人负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按以下方式计算:提取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夫妻工资收入×15%)×支付房租月数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五)、(七)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行政印章的《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配偶本人签字办理并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

第十五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二)购买存量二手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其中城镇自建、翻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建造房屋预算证明;农村自建、翻建住房的须提供申请人户口本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或村委会和单位开具的建房证明、建造房屋预算证明;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质量鉴定报告、大修房屋预算证明;

职工提供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凭证时间至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的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除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外,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二)非本市行政区域常驻户口或农业户口的,提供《居民户口薄》及复印件;

(三)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及复印件;

(四)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及复印件;

(五)到高校上学的,提供入学证明(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及复印件;

(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及复印件。

本市行政区域城镇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情况办理。

第十八条 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

(一)患九种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每日清单或出院结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

(二)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及家庭收入证明。

职工申请时提供的费用清单时间至提出申请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工作调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提供调动手续(行政关系或工资转移证明、外地市任职文件)。

第二十一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申请前10日内贷款余额表,其中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提供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加盖单位行政印章的《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行政印章的《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或县管理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通知申请人。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管理部为职工开具提取单据,并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管理部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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