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民文〔2014〕245号
各县区民政局,经济开发区、西城区民政办:
现将《漯河市养老机构床位核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22日
漯河市养老机构床位核定办法
(试行)
为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2013〕7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漯政〔2014〕50号)和《漯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市本级财政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漯民〔2014〕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养老机构床位需在10张以上。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床位是指可供集中居住在养老机构老人使用的床位。
第三条 养老机构床位应符合以下规定: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 平方米。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配建办公、娱乐、康复、餐饮等辅助设施,辅助设施(包含走廊、楼梯)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30%。
第五条 养医结合型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床位可适当认定为养老床位,但认定的养老床位不能超过20%。
第六条 市辖区内设置养老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养老机构由市民政部门实施床位认定,10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机构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实施床位认定。临颍县、舞阳县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床位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漯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