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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关于2017年度调整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额上下限的通知

文章来源: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6-23 0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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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公积金〔2017〕24号

关于2017年度调整漯河市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及缴存额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自主缴存者。

二、缴存比例

2017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5%—12%。

三、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的上限和下限

按照(建金管〔2005〕5号)文件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依据漯河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含劳务派遣)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5838元,确定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1460元,月缴存额 上限为2750元;参照我市社保部门规定的社保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292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29.2元。

职工应发工资额未达到最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应提供单位2016年连续3个月的工资表、财务报表,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均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

自主缴存者的月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的上下限按以上规定执行。

四、具体要求

请各缴存单位接到通知后,抓紧做好本单位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自带u盘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积金窗口、各区缴存网点或两县管理部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并报送2017年7月份单位《个人基数调整表》纸质及电子档各一份。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5日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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