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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广东省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11-04 21: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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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以及今年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广东省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活动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实施方案》(粤民福〔2012〕6号)要求,现将《广东省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广东省民政厅
  2012年9月11日
  广东省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广东省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活动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实施方案》(粤民福〔2012〕6号)以及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工作会议精神,以满足农村老年群体特别是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探索符合广东实际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建设,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建设模式
  试点项目要充分利用村内闲置的房产、厂房、学校、农户住宅等场所,整合村老年活动中心、卫生医疗、群众性文体娱乐等资源开展日间照料以及托养服务。
  (一)建设村级小型托老“颐养居”(以下简称“颐养居”)。以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农村老年人为服务重点,开展老年人托养服务。“颐养居”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设置床位40张以上,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医疗康复等低收费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建设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以农村能够自理的老年群体为重点,兼顾为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托养服务。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房屋和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提供日间照料及临时托养床位不少于20张。村居家养老服务站主要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助餐、日间照顾及临时托养等无偿或低收费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运营管理
  (一)运营模式。可采取集体投资经营、村建民营、个人投资经营等多种形式。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会养老服务。
  (二)管理模式。可由村老年人福利理事会、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或专业服务机构、个人运营管理。“颐养居”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应接受所在村委会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业务指导。
  三、试点范围
  广州、汕头、佛山、韶关、惠州、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等市作为省的试点地区。每个市建设试点4个,其中“颐养居”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原则上各选取2个。申报试点单位应为老年人较多,村委会班子坚强,村集体经济较好,积极性高的村。试点村应集中在一至两个县的区域内。其他市也可自选村开展试点工作,省厅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视建设情况给予资助。
  四、资助办法
  (一)资金投入。试点工作期:从2012年10月开始至2013年6月底。省厅将计划安排2000万元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50个“幸福计划”试点项目,每个资助40万。
  (二)申请办法
  1.申请材料。试点市民政局需提交申请资助试点项目请示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地址、场所性质、资金渠道、面积标准、功能设置、服务项目、床位数等)。
  2.申请程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由试点市民政局对试点项目进行评估、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经审批同意后下拨项目资助资金。
  3.申报时限:2012年10月底前。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抓紧出台扶持民办养老机构政策,特别是要明确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办法。要把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试点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市1:1的资金配套经费。要切实按规定使用管理好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2013年6月,各试点市进行总结,10月省厅将对试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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