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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广东省:关于养老护理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广东省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11-04 21: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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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6号令)、《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0〕27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关于在民政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民函〔2007〕290号)等规定要求,为加强我省养老服务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养老护理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
  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促进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需要。目前我省养老服务队伍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服务质量还不能有效满足服务对象的要求,缺少专业的护理、医疗康复和精神关怀。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实行统一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培养和打造一支数量充足、职业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养老服务队伍,提升我省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各级民政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各项工作。从今年开始,凡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等级福利机构的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符合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的队伍,作为评定福利机构等级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从今年开始,对我省民政系统内现有养老机构中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学历证书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一)培训鉴定对象
  1.凡在我省民政系统内各类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的人员,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经培训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养老护理工作。
  2.本专业中专毕(结)业生,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养老护理工作。
  已在外地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经确认后方可从事养老护理工作。
  (二)培训内容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和《培训教程》,以及养老护理员相关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申请条件
  养老护理员培训鉴定对象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表达能力和形体知觉较强;有空间感和色觉能力;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各等级申报条件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
  (四)培训、资格鉴定及发证管理
  鉴定考试、资格鉴定及发证管理工作具体由广东省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1.培训: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分期分批,采取集中培训、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培训。
  2.鉴定考试:培训合格者参加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在标准教室进行,考试时间90分钟)及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在有教室教具设备的实习场所进行,考核时间为90-120分钟)。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3.发证管理:成绩合格者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上公示5天,如无异议,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nvq.net.cn)查询。
  (五)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
  职业资格证书表明持证者具有从事某种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国家对从业者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招录的主要依据。养老服务业用人单位需要招收、聘用人员应优先从持证人员中录用。
  三、前期准备工作
  为做好组织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确保我省顺利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请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养老机构及面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现有人员情况和具备条件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人员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于10月30日前将《广东省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情况调查表》(附件)传真到广东省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传真:020-84451867),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gdjnywk@163.com。
  附件:广东省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情况调查表(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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