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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文章来源: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4-11-05 14: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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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4〕90号)的要求,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制度》规定,现将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布如下:
  一、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成立3个月以下,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成立3个月以上1年以下,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成立1年以上,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1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10%以上2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20%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一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及时向管理中心汇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2份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3份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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