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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社会保险关系办事指南之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文章来源: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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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办理依据:
  (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2)《关于印发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的通知》(粤社保函[2012]122号)
  2、提供资料:
  (1)随军后已就业的配偶到转入地地税部门办理增员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到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用人单位填写并经本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批准随军配偶随军的相关材料(如:《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等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另外:转回户籍所在地的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转入地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受理并办理转入接续。
  3、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4、办理窗口:各社保服务大厅经办窗口,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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