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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出台政策促进养老事业快速发展

文章来源:国家老龄委 发布日期:2014-12-08 21: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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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应对寿光市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日前,寿光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寿政发【2014】43号),明确了到2020年寿光市养老服务的总体思路、发展规划、创新机制、财税支持等政策,特别是对特殊困难群体政府购买服务、养老机构规划、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等出台了明确的补助标准。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意见要求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场所等改建养老机构。要根据全市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需求,建设不同档次、满足不同层次养老需求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必须在2020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原则上占地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寿光市市政府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ppp(公私合营)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健康养老服务业领域,推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的深度融合,促进建立多元有效的投融资体制,共同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对新(扩)建、租赁和改造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对接收的具有寿光户籍、且入住6个月以上,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
  对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种类型建设标准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并根据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给予2-4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农村幸福院,对达到该市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面积并符合相应标准,分别给予3、4、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1-3万元的开办补助。
  对运营半年以上,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居家养老服务,每月服务人数达20人以上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服务老年人数,连续三年,每人每月给予30元运营补助。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积极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年的运营经费补贴,连续补助三年,保障基本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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