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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2-22 20: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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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项目
  军人退役后将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养老补助金,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机构
  军人退役后安置地(户籍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3、《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
  4、《关于转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2013)509号]。
  ◆申办条件
  1、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
  2、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
  ◆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3)军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军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军队出具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注:1、已申报户籍登记在身份证申领期间,本人办理时只需提交(2)、(3)、(4)、(5)项申请材料;
  2、单位为已建立社保账户的人员办理时只需提交(3)、(4)、(5)项申请材料。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核实转入基金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申字0-2表)(已建立个人账户的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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