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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什么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暂时中止工伤认定工作?

文章来源: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1-07 09: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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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依据:大人社发〔2011〕7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的,可暂时中止工伤认定工作:(1)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2)因情况复杂,向国家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请示未予答复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中止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中止工伤认定因素消除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恢复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中止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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