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医疗待遇,现将工伤医疗就医、报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工伤医疗费报销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1、正常足额缴费;2、工伤发生后24小时内电话报案(报案电话6731207);3、三天内填写《工伤事故申报表》报市医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58号台备案;4、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5、齐全的医疗就诊凭证。
二、第一次医疗结束后,若病情有变化需要进行第二次治疗(取钢板除外),先在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中心下载《宜昌市工伤职工二次治疗申请审批表》,由接诊医生填写治疗的理由;医院医保办签字盖章;用人单位签字同意后报市医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后方可报销费用。
三、工伤康复机构医师确定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先填写《宜昌市工伤康复治疗确认表》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再由用人单位持《宜昌市工伤康复治疗申请表》、《宜昌市工伤职工康复性治疗方案申报表》报市医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后方可报销治疗费用。
四、治疗间隔半年以上的工伤职工需要再次治疗,应先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旧伤复发鉴定,鉴定为旧伤复发的,其治疗费方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五、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应先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确认需安装辅助器具的,到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中心选择合适的辅助器具,并填写《宜昌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审批表》,由单位签字盖章后报市医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批通过后再安装。
(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