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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常见问题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操作规范

文章来源: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1-14 09: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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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依据2002年3月24日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县(区)管理部作为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受理和审核,并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准或呈报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在本市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具有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三)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及二手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四)申请人应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的有关条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实施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施范围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设区市辖区内。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住房公积金中心领取,一式二份);
  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薄(各一式二份);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须出具结婚证、未婚者须出具未婚证明、已离异者提供离婚证[各一式二份]);
  4.申请人夫妻双方经济收入证明(申请表内加盖公章);其中配偶从事个体或私营工作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各一式二份)、打印本人银行账户流水一份;
  (二)附加的资料:
  1.购商品房:
  (1)购房合同书及首期购房付款的凭证(各一式二份);
  (2)售房单位保证意向书(各一式二份);
  (3)委托书(各一式二份);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主体工程验收合格证(售房单位提供一份)。
  2.购单位集资房(保障性住房)
  (1)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期购房付款的凭证(各一式二份);
  (2)售房单位保证意向书(各一式二份);;
  (3)委托书(各一式二份);
  (4)集资建房有关批文、集资建房人员名单、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主体工程验收合格证(售房单位提供一份)。
  3.购二手房
  (1)房屋所有权证(各一式二份);
  (2)房买卖契约、契税完税证(各一式二份);
  (3)土地使用证(各一式二份);
  (4)贷款抵押评估报告(各一式二份)。
  4.建自住房
  (1)土地使用证(各一式二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一式二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一式二份);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各一式二份);
  (5)贷款抵押评估报告(各一式二份)。
  5.翻建、大修自住房
  (1)翻建、大修批文;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各一式二份);
  (3)原房屋所有权证。
  (4)土地使用证;
  6.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
  (1)房屋所有权证(各一式二份);
  (2)付款凭证(各一式二份);
  (3)土地使用证(各一式二份);
  (4)贷款抵押评估报告(各一式二份)。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它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22722
  投诉电话:(0774)5123220、5136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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