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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常见问题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操作规范

文章来源: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1-14 09: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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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依据2002年3月24日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业务,由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县(区)管理部作为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受理和审核,并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准或呈报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的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二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调离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的;
  (七)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十一)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的实施对象为符合提取条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实施范围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设区城市辖区内。
  六、申请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出境定居的,提供离职证明及在国外的长期居住证明;
  (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五)劳动关系解除书、未重新就业证明;
  (六)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七)购买一手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已办结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付款凭证。购房合同(协议)应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购买市场运作建房、集资建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批准文件、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八)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建房翻建批准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开工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工程预算、工程合同;
  (九)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工程合同;
  (十)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证明;在缴存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不需要提供借款合同、银行还贷证明;
  (十一) 支付房租的,提供支付房租的完税凭证、已备案的租房合同和家庭收入证明;
  (十二)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十三)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缴费通知单或医疗结算发票、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
  (十四)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职工需提供到辖区外工作的证明;
  (十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它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21002
  投诉电话:(0774)5123220、5136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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