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取职工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七)大病住院治疗、重度残疾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八)在工作单位所在城镇无自有住房,租用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科级以下70平方米,处级以上90平方米),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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