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城乡居保转移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
公 告
按照四川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泸州市各区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原新农保和城镇居保)的参保人员,可将城乡居保关系转移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并可按原城乡居保正常缴费年限自愿补缴相应年限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前城乡居保的参保人员申请转移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均可按2014年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最低年缴费金额为3924元)进行补缴。从4月1日起申请转移并补缴的,将按2015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缴费标准缴费。
特此公告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