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驻安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及管理,经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原《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顺市关于委托逐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