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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南通市区民办(营)养老服务机构 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3-02 16: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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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民办(营)养老服务机构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区各商业银行、市区担保公司:
  为贯彻《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积极利用财政贴息支持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进一步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经营)养老服务机构,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通银监分局等部门关于银行业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92号),我们制订了《南通市区民办(营)养老服务机构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区民办(营)养老服务机构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一、贴息对象及条件
  本办法出台之日前一年内设立和出台之日后新设立,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营)养老服务机构:
  1.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2.正式运营不少于6个月,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相应登记的要求,并书面承诺在条款二“贴息项目及标准”明确的相应贴息期限内不改变用途。
  二、贴息项目及标准
  1.通过银行贷款购置或自建产权用房举办普通养老机构且新增床位超过20张(含)的,按每张床位最高3万元贷款额度,1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3年。
  2.通过银行贷款购置或自建产权用房举办护理型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超过20张(含)但不足50张的,按每张床位最高4万元贷款额度,1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4年。新增床位超过50张(含)的,按每张床位最高5万元贷款额度,1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5年。
  3.通过银行贷款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通过银行贷款运营租赁房产建的养老机构,普通养老机构和护理型养老机构按上述标准的50%贴息。
  4.上述贷款,如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担保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50%。
  5.对于仅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养老机构名称、不新增加床位(或有新增床位,但新增床位不足20张)的贷款不予贴息和担保费补贴。
  6.同一笔贷款不重复享受多项财政贴息政策。
  三、贴息和担保资金来源
  贴息和担保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分担50%。
  四、贴息和担保费申拨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于每年第四季度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贴息和担保费补贴申请,提交《南通市养老服务机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三份,并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养老机构年度南通户籍老人花名册表》、借款合同、借款付息凭证、担保费票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等。
  2.审核。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对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情况分别在养老服务机构和区民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期满后,区民政局办理贴息、担保费用补贴申报手续,连同经审定的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
  3.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拨付。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将市财政承担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资金下达到区财政局;经区民政局、财政局复核无误后,由区财政局连同由区本级承担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部分一并拨付。
  五、管理与监督
  1.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南通银监分局对贴息、担保费用补贴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养老机构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追回所有补贴款;发现银行、担保公司参与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应责任。
  2.养老服务机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和资料。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将取消贴息、担保费用补贴资格,追回所有贴息款及担保费用补贴,并在三年内不得享受贷款贴息、担保费用补贴。
  3.违背前述条款一第2条,养老机构在承诺期内停止运营,贴息和担保费补贴即停。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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