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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潜江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4-23 2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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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要,加快发展潜江市养老服务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覆盖城乡的多样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潜江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一是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政府将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人员编制以及保障经费。市级和各地公办养老机构将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提供无偿供养和护理服务。支持各地农村福利院提档升级并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没有农村福利院的管理区和办事处,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建设市农村中心福利院。

二是统筹规划发展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在制定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是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市卫生计生部门支持具备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城乡社区为社区卫生机构设置提供服务场所,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积极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向老人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人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

四是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各地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优先保障供地。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切实执行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建立健全补贴支持政策。适时提高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对分散居住的特困老年人,由依法招标确定的服务组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通过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方式提供帮助。对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立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市财政对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500元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9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给予运营补贴。市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五是落实社会捐赠奖励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对捐赠额达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项目设施投资总额50%以上的捐资机构(人士),可以捐赠机构的名称(或捐赠人的姓名)为该项目冠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是加快培育养老服务专业队伍。积极开展老年保健、护理、营养、心理咨询等专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由职业技能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力争5年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所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积极培育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使志愿者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七是强化管理监督。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各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制度、优化管理、防范风险、规范运行。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收费定价机制。工商和统计等部门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潜江市民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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