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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关于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丹住管[2015]8号)

文章来源: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4-30 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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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住管[2015]8号
  关于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服务大厅,各办事处:
  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通知》(丹政办发〔2015〕17号)精神,为支持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购房职工家庭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现将职工购买商品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凡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并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职工,其所购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同意出具《承诺书》并与购房职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含网上备案合同,下同),可先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公积金中心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出售该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账户,用于支付职工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1、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佰元以上,账户保留余额不少于10元。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购房首付款额度;
  2、夫妻双方提取总额和贷款额度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所购房屋总额。
  三、提取证明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式四份)及复印件1份;
  2、购房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开发公司签署的《承诺书》;
  4、购房职工(含配偶)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5、购房职工(含配偶)单位的《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一式二联(盖单位财务章);
  6、购房职工身份证原件;
  7、配偶同时提取其公积金的,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程序
  1、购房职工与开发公司签订书面购房协议,并交购房定金。
  2、购房职工持购房协议、购房定金收据及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中心业务人员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收取复印件后为其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认证单》(以下简称《认证单》),同时冻结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并对已出具《认证单》的职工登记存档。
  3、购房职工持《认证单》到开发公司补交首付款与《认证单》差额部分款项,开发公司开具购房收据,并与购房职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购房职工出具《承诺书》。
  4、购房职工携带提取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
  5、公积金中心业务人员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购房职工签署《授权委托书》,中心业务人员为购房职工解冻个人公积金账户,按购房提取业务操作流程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盖“划转开发公司”业务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四份)首页盖“已领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业务章。
  当日业务日结后,中心业务人员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转中心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将购房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开发公司《承诺书》提供的账户。
  6、购房职工3个工作日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所购房屋的开发公司换取购房发票,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五、其它规定
  1、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购房职工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2、购房职工在未提取公积金前取消购房计划的,需将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认证单》退回后,公积金中心为购房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解冻。
  3、购房职工在提取公积金后退房的,所购房屋的开发公司将提取的公积金全额退回公积金中心账户后,公积金中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四份)首页盖“公积金已退回”章,购房职工方可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解除房屋备案手续。
  4、购房职工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能以现金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办理公积金划转还贷。
  5、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认证单
  2、承诺书
  3、授权委托书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2日
  附件1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认证单
  兹有职工:         ,身份证号:              ,单位:                 ,截至查询日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元;
  其配偶:     ,身份证号:                    ,单位:                 ,截至查询日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元;
  夫妻公积金可用余额合计(大写)               元。
  特此证明。
  查询人:     联系电话:
  公积金中心经办人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章)
  查询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认证单有效期为七个工作日。
  2、购房人取消购房计划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认证单》退回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及时解冻购房人个人公积金账户。
  附件2
  承诺书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公司承诺:将购房人       及其配偶       的住房公积金划入我公司账户内用于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不直接支付给购房人及其配偶。
  若购房人与我公司双方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公司承诺在3个工作日之内,无条件将购房人     及其配偶       的住房公积金合计        元,全额退还至贵中心指定的账户。
  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将承担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并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附:1、单位银行开户名称
  2、单位银行开户账号
  3、开户银行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     身份证号码:
  单位:                    ,联系电话:
  委托人配偶:            , 身份证号码:
  单位:                    ,联系电话:
  为购买座落于                           的自住住房,本人及配偶向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元,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元,合计提取金额         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特委托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元划转到开发企业(单位名称)                        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发生退房行为,本人及配偶同意开发公司将提取的公积金全额退回至公积金个人账户。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及住房公积金中心各执一份。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委托人配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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