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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再提高 从 7月 1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5-04 1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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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今年我市继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并从7月1日起执行。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我市今年的重点民生实事。市政府将落实低保提标作为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各地区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保障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市民政局将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确保新标准7月1日如期执行。

提标后,城市低保方面,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觉华岛旅游度假区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农村非农业提高到每人每月380元。农村低保方面,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连山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觉华岛旅游度假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820元;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3156元。城乡低保边缘户方面,按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确定。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方面,集中供养对象,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连山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觉华岛旅游度假区提高到每人每年5100元,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5500元;分散供养对象,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连山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觉华岛旅游度假区提高到每人每年3500元,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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