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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北京市:关于调整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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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中心、各远郊区(县)管理部:

根据建设部、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北京市建委颁布《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存量房贷款业务相关政策,规范业务操作,现就受理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8月27 日起,贷款中心及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各管理部)办理存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按照以下五种方式办理:

1、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担保,交易资金通过受托代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经纪机构的专用账户划转方式

此种方式下,贷款中心及各管理部应使用新版《证明书》(附件1)。贷款资金在买卖双方办理完交易立契手续后划入《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约定的专用账户中。此方式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担保中心担保 交易资金通过受托代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经纪机构的专用账户划转)》(附件2)办理。

2、担保中心担保,交易资金自行划转或通过非受托代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经纪机构的独立第三方保证机构的专用账户划转方式

此种方式下,贷款中心及各管理部应使用新版《证明书》及新版《收押合同》(附件3)。贷款资金在办理完产权过户后须划入卖方账户中。此方式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担保中心担保 交易资金自行划转或通过非受托代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经纪机构的独立第三方保证机构的专用账户划转)》(附件4)办理。

3、抵押担保方式

此种方式下,贷款资金在办理完产权过户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须划入卖方账户中。此方式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抵押担保方式)》(附件5)办理。

4、质押首付款和贷款资金并由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此种方式下,借款申请人符合有关贷款规定的前提下,采用在存量房产权过户并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前向担保中心质押首付款和贷款资金并由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此方式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质押首付款和贷款资金采用担保中心担保方式)》(附件6)办理。

5、质押担保方式

此种方式下,出质人以规定的质物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在银行完成质押手续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须划入卖方账户中。此方式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质押担保方式)》(附件7)办理。

二、在2007年8月27日之前已受理并签署《证明书》的存量房贷款业务仍可按照原有规定继续办理完成剩余贷款手续。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中的要求和贷款流程中的规定办理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做好有关的解释说明工作。遇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附件: 1.新版《证明书》

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担保中心担保 交易资金通过受托代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经纪机构的专用账户划转)

3.新版《收押合同》

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担保中心担保 交易资金自行划转或通过非受托代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经纪机构的独立第三方保证机构的专用账户划转)

5.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抵押担保方式)

6.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质押首付款和贷款资金采用担保中心担保方式)

7.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质押担保方式)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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