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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政策

莱芜市: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莱芜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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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1、哪些人可以申请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①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②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③《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军人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④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2、申请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②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③《退伍军人证》及复印件:④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⑤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⑥《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记载内容的材料;⑦加盖有区级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⑧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⑨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3、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办理流程有哪些?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③区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指定医院由区级民政部门确定。医院应组成会诊小组(至少三人),对体检者照片和身份证核实无误后,安排体检并出具结论,按要求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附各项检查报告),会诊小组成员签字,加盖公章。体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经体检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级民政部门;经诊断或公示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④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二、参战人员身份认定

1、哪些人可以申请认定参战人员?

①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②有参加作战的相关档案记载。

2、申请认定参战人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②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③《退伍军人证》及复印件;④能证明申请人参加过作战的档案记载;⑤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⑥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⑦原来有工作单位申请补助的,须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单位破产、停产或连续12个月未发放工资的证明;⑧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3、认定参战人员办理流程有哪些?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④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同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经审核或公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三、参加核试验人员身份认定

1、哪些人可以申请认定参试人员?

①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②有证明申请人参加过核试验的材料。

2、申请认定参试人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②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③《退伍军人证》及复印件;④证明申请人参加过核试验的材料;⑤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⑥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同一人的证明材料;⑦原来有工作单位申请补助的,须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单位破产、停产或连续12个月未发放工资的证明;⑧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3、认定参试人员办理流程有哪些?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登记审批表》。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④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县级民政部门无法认定身份的,逐级上报省民政厅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四、残疾抚恤

1、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1)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条件有哪些?

①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入员;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②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③因参战、参军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入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2007年8月1日民政部《伤残抚恤容不得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入员和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致残的人员不予办理。

(2)新办评定残疾等级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①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等;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③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还须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因职业病致残的,应提供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④参战参训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武装部门(军分区)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参战参训负伤证明及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⑤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必要时应提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⑥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申请人受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表彰的材料,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⑦一般应提供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⑧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出院小结,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⑨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⑩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

(3)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办理流程有哪些?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②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在收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并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出具书面公示意见并加盖公章。公示无异议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范围和条件的或经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属于“在服役期间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外的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退还申请人:属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省民政厅。③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民政厅。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属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上报的评残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属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人员,上报省民政厅。④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经审核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2、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1)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条件有哪些?

申请人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评定伤残等级的退役军人,并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2)补办评定残疾等级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①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③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④一般应提供2个以上战友出具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⑤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⑥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⑦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⑧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3)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办理流程有哪些?

同新办评定伤残等级。

3、调整残疾等级

(1)调整残疾等级申请条件有哪些?

申请人必须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

(2)调整残疾等级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①个人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②原批准残疾等级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资料和原残疾证件;③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④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⑤《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3)调整残疾等级办理流程有哪些?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②其他程序同新办评定伤残等级。

4、残疾证件的换发、补发

(1)残疾证件的换发、补发申请条件有哪些?

残疾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的,其中遗失的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6个月后申报。

(2)残疾证件的换发、补发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①个人书面申请,说明换发、补发证件原因(残疾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②因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和损毁换证的,证件一并上交。因证件遗失补发证件的,同时提供发表遗失声明的报纸;③原残疾档案;④户口簿及身份证;⑤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3)残疾证件的换发、补发办理流程有哪些?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换发、补发残疾证件的书面申请;证件遗失的,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原证件作废,6个月后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②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连同4张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登报声明、原残疾档案,上报市级民政部门。③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④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符合条件的,为申请人重新办理证件,并逐级发还申请人。

5、残疾证件的变更

(1)残疾证件的变更申请条件有哪些?

残疾性质、残疾等级、残疾人员证书编号发生变化。

(2)残疾证件的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①个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证件原因,证件一并上交;②相关证明材料。

(3)残疾证件的变更办理流程有哪些?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变更残疾证件的书面申请。②县级民政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证件变更呈报表》,连同残疾证件及残疾档案上报市级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残疾证件中其他栏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在残疾证件变更栏内填写需变更内容,并加盖印章。③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员证件变更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④省民政厅受理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证件变更栏内填写需变更内容,加盖印章,并逐级发给申请人。

五、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1、哪些人享受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2、烈士子女生活补助起算时间怎么计算?

2011年满60周岁的,从当年7月1日起享受补助;2012年及以后满60周岁的,从当年1月1日起享受补助。

3、申请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须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其他可以证明烈士身份的材料)、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等。

六、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

1、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条件有哪些?

1954年11月1日国家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到“核算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待遇的退役士兵。

2、补助标准和起算时间怎样规定?

2011年度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10元,符合条件的自8月份起享受待遇。2012年及以后满60周岁的,自当年度1月份起享受待遇。

3、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服兵役档案原件;②退伍证原件;③人民武装部门保存的义务兵入伍登记名单、退伍登记名单等原件;④义务兵考入士官学校或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士官考入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等。

4、办理流程有哪些?

①提交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含59周岁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养老保险(退休金)证明、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在《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上填写基本信息、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和养老保险情况等统一组织核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组织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在《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组织填写、录入《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区级民政部门。④区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区级民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因申请人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丢失,不能确认退役士兵身份的,区级民政部门组织人民武装部门、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和本区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己认定身份的3名战友共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公示后无异议的,可以认定身份。

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审批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待遇申请条件有哪些?

①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②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己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③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己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申请认定三属人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身份、申请理由);②《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复印件;③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关系证明及是否具有正式工作的证明;④《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⑤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⑥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⑦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3张;⑧抚养人及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需提供抚养(供养)关系的法律公证材料。对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遗属,因身体残疾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证明。己年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的,需提供所在学校的证明。

3、认定三属人员办理流程有哪些?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③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不予认定享受定期抚恤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④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出具《不予认定享受定期抚恤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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