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优抚对象享受优抚医疗保障?
《莱芜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莱政发【2008】9号)规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享有哪些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1、享受卫生医疗部门的优先优惠医疗待遇;
2、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无论在城在乡,一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3、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4、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超出个人账户之外的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补助,划入其个人账户。
5、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规定慢性病种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自负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三、城镇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有哪些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下列保障:
1、享受卫生医疗部门的优先优惠医疗待遇;
2、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缴费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四、城镇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有哪些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下列保障:
1、享受卫生医疗部门的优先优惠医疗待遇;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3、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慢性病补助:
定额门诊补助标准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金额每人每年4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金额每人每年200元。定额门诊补助于年初划入个人医疗保障卡;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的基础上,由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补助。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补助标准等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4、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不低于5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25%。
五、农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哪些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下列保障:
1、享受卫生医疗部门的优先优惠医疗待遇;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3、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慢性病补助:
定额门诊补助标准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金额每人每年4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金额每人每年200元。定额门诊补助于年初划入个人医疗保障卡。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补偿)的基础上,由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补助。慢性病病种、支付范围、补助标准等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5、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不低于5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25%。
六、优抚对象患大病怎么办?
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或单位审核,市、区民政部门确认后,给予大病医疗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七、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卫生医疗部门在哪些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享受“四优先”、“十免收”、“七减免”“一优惠”待遇。“四优先”,即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八免收”,即免收挂号费、门诊诊疗费、门诊注射费(治疗项目中的材料费另收)、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诊察费、住院空调费(暖气费)、住院注射费(治疗项目中的材料费另收)、血、尿、便常规检查费;“七减免”,即住院床位费(干部病房、特需病房、监护病房除外)、住院护理费、生化全项检查费、胸部或腹部透视费、心电图检查费、彩超检查费、ct费按照收费标准减免20%;“一优惠”,即药品价格在物价部门核定的零售价基础上优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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