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1、根据上级下达我市的接收安置任务,审查安置对象是否符合进长沙安置的条件。
2、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交接,由部队军以上单位派员携带安置对象档案、安置通知书、户口、粮食和组织关系等有关资料,与安置部门、安置对象“三见面”统一意见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3、军队离退休干部持管理办公室开出的进住通知书和介绍信,到市、县干休所(服务站)或各区民政局进住、安置并办理户口、粮食转移等手续。
办事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国发〔1984〕171号文件以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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