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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过户业务办事流程(2009年12月1日版)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03 15: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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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摘要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第三十三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二、办事流程

2009年12月1日以后,房屋受让人应持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受让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买方已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受让人(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业主本人不能到场的,代理人应携带业主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办理。

●受让人的房屋产权证明中的地址与资金管理系统中地址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由房屋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变更资金管理系统中的地址后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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