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公积金政策

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因公外派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5-06-04 16:18:20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因公外派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9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建设部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因公外派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95号)

二○○六年七月七日

关于因公外派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

建金管[2006]9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事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局、人事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将驻外使领馆、港澳机构干部、工勤人员(包括借调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因公外派人员”)及因公外派人员配偶随任驻外期间有关住房公积金问题通知如下:

《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公外派人员属于在职职工,应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因公外派人员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暂时封存,待其国(境)外任期结束回国工作后,按其在国(境)外工作时间和因公外派时的国内工资标准计算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由回国后的工作单位和本人一并补缴。单位为因公外派人员缴存的在国(境)外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条例》规定列支。

因公外派人员配偶随任驻外前是在职职工的,待结束驻外回国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住房公积金应参照因公外派人员规定执行。

国际职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人事部、外交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国际职员参加国内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0]66号)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延伸阅读
建设部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因公外派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人发[2000]66号) 西安市: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港市:关于停薪留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复函 桂金管字〔2005〕15号 运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 关于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一九九八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关于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人员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人员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人员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政策问答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