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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政策调整方案》(柳房金〔2015〕1号)

文章来源: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10 10: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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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柳房金〔2015〕1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2015年5月29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根据《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政策调整的决议》(柳公积字〔2015〕10号)精神,现将《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政策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政策调整方案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29日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2015年6月3日印发

附件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政策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对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最高额度及有关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最高额度

(一)职工正常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在柳州市行政区内购建自住住房的,可向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二)职工及配偶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柳州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在柳江县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在鹿寨县、柳城县、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三)单身职工或已婚职工夫妻中只有一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柳州市区购建自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在柳江县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25万元;在鹿寨县、柳城县、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二、职工所购建住房套数认定

每个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对职工住房的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建住房次数为准。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所购建住房视为首套住房;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余额后,职工家庭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购建第二套住房。

三、购建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的确定

职工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购建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购建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职工申请贷款购买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未满15年的二手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利率的确认

职工第一次、第二次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均按照人民银行相应的基准利率执行。

五、继续实行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挂钩原则

职工在符合首付款比例的相应规定及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应结合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部分)挂钩,月缴存额以申请时最近六个月加权平均额为准,具体挂钩额度如下:

 

月缴额(夫妻合计)

 

最高贷款额

 

200元以下

 

15万元

 

201—400元

 

25万元

 

401—700元

 

30万元

 

701—1000元

 

40万元

 

1001—2000元

 

50万元

 

2001—4500元

 

60万元

 

大于4500元

 

70万元

 

 

贷款主申请人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不予贷款;配偶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配偶住房公积金不列入计算。借款主申请人的配偶在区内其他地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可合并计算月缴存额,但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借款主申请人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配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的,配偶可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000元/月为标准,与主申请人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确定贷款额度。

六、开展异地缴存职工贷款业务。户籍地在柳州,到外地就业的缴存职工回柳州购买住房的,可以向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最近6个月的缴存记录及贷款记录证明。

七、本方案由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5年6月10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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