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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惠及2200余万人

文章来源:人社部 发布日期:2015-07-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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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11年7月,湖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2年全省县市区实现了制度全覆盖。截止2015年6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217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员654万人。

此次出台的《意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目标、参保范围、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计发及调整、领取条件、丧葬补助金、转移接续、制度衔接、基金管理监督、经办服务等作了明确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意见》对政策完善的重点内容有主要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增设了缴费档次。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来的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的基础上再增加1500元和2000元两个标准,共设12个缴费档次,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

二是建立了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建立了“多缴多补”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多缴多补”主要体现在政府补贴方面:对参保人员选择1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长缴多得”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方面,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

三是明确和规范了丧葬补助金政策。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四是完善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继承办法。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不再扣除政府补贴;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五是明确了制度内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意见》还结合实际,对转出地和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不同的情况进行了明确,方便群众办理。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吴丽华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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