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1号)文件,结合实际,出台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是对2015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继续发放过渡性调节金,2015年,全省基准调节金为400元,调节系数为3;二是按2014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确定2015年最低养老金水平,其中,市本级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1438.8元(含150元/月社区综合补贴)。对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可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最低养老金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通知规定,及时调整2015年养老金计发办法公布前已办理企业退休(退职)养老金预计发手续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争取9月底前全部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