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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泰安市: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公积金201523号)

文章来源: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7-24 10: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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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会议要求,为支持居民家庭刚性住房消费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经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放宽职工申请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执行首套房同档次基准利率,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对拥有一套住房且商业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缴存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本次调整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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