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公积金政策

泰安市:关于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文章来源: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8-14 12:24:59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关于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试行)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对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取条件。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人不得有住房公积金担保,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出。

二、提供材料。提取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并提供1年内的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试行时间。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015年8月11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泰安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泰安市:关于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试行) 泰安市: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有哪些? 泰安市:关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试行) 泰安市:关于职工支付子女大学(含研究生、留学生)学杂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试行)(泰公积金201574号) 泰安市:关于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试行) 泰安市: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有哪些? 泰安市: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意见(泰公积金〔2014〕38号) 泰安市: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意见(泰公积金201438号) 泰安市: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家庭成员购买住房的意见 泰安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试行)(泰公积金[2015]43号) 泰安市:关于调整提取政策优化办事流程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通知(试行)(泰公积金201573号) 泰安市: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评估机构实行备案准入的通知 泰安市:关于调整贷款政策优化办事流程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通知(试行)(泰公积金〔2015〕75号) 泰安市: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放宽贷款年限的通知 泰安市: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公积金[2015]23号)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